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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持超与薄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持超,薄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459号原告:张持超,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薄友明,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852340275E(1-1),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威,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持超与被告薄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持超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持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持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