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玉强与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前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强,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前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1873号原告:贾玉强,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峰,男,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前屯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子臣,村主任。原告贾玉强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前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屯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峰,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子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玉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村××铁路××)××0.83亩绿化带管护权及明确地上物的归属;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自原告管护期开始至今的管护费(管护费按农业部门有关法律规定计算);3、追究相应责任人的侵权行为;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08年7月19日,被告反租原告位于泗村店镇××村××铁路东侧0.83亩口粮田。原、被告签订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植树协议书第三条明确规定管护形式:第一年、第二年为绿化公司负责管护,由第三年起到本轮承包期结束由贾玉强负责管护。原告贾玉强已管护多年未得到管护费,多次带合同与村委会协商,村委会置之不理,到泗村店镇政府有关部门咨询才得知此地已转包别人管护,不承认原告劳动付出,也未得到任何解释,只告知原告没有管护资质。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转让原告土地且未按合同履行,侵犯了原告权利。前屯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与原告签订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植树协议分三批,原告没有管护过诉争土地上的林木。村委会和村民就京津城际铁路两侧绿化带植树占地,从村民手中反租后,转租给镇政府,土地使用权、林木管理归镇政府,期限到2029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两份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植树协议书。第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被告)反租乙方(原告)在城际铁路西侧0.36亩,用于绿化工程。二、租地标准:第一年白地每亩800元,棉花地每亩900元,麦地每亩1000元;从第二年起到本轮承包结束,每亩800元(其中市、区补助500元,镇补助300元)。三、管护形式:第一年、第二年为绿化公司负责管护,从第三年起到本轮承包结束由乙方负责管护。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镇经管站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没有标明签订日期,原、被告未能说明签订日期。第二份协议约定:一、甲方(被告)反租乙方(原告)城际铁路西侧0.47亩,用于绿化工程。二、租地标准:第一年每亩1000元,从第二年起到本轮承包结束,每亩800元(其中市、区补助500元,镇补助300元)。三、管护形式:第一年、第二年为绿化公司负责管护,由第三年起到本轮承包期结束由乙方负责管护。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镇经管站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签订日期为2008年7月19日。被告提供与泗村店镇人民政府签订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租地协议书两份。第一份协议书2009年4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一、甲方(泗村店镇政府)租乙方(被告)在城际铁路两侧土地336亩,租期二十年,用于绿化工程。二、租地标准:第一年每亩1000元,从第二年到第三年每亩800元(其中市、区补助500元,镇补助300元),从第四年至租期结束每年每亩800元(镇补助800元)。三、管护形式:乙方负责看护、管理树木,树木成活保存率达到97%以上。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镇经管站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二份协议书2010年4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一、甲方(泗村店镇政府)反租乙方(被告)在城际铁路两侧土地321.8亩,用于绿化工程。二、租地标准:每亩每年800元,至2029年。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林业站一份备案,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被告表示,租地费用由村委会从镇政府领款后发给村民各户,2009年4月1日与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管护形式,双方未能履行,实际由区林业局进行管护。本院依职权向泗村店镇政府农业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该负责人表述:2009年4月1日与前屯村委会签订的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租地协议涉及的绿化工程,属天津市园林局,工程包括第一期、第二期,原告诉争的合同土地就在一、二期中,林木由天津市园林局种植。镇政府虽与前屯村委会协议了管护形式,但没有履行,管护由武清区林业局行使,镇政府没有得到管护费。管护包括防虫害、除草、涂白、保证成活率等。原告提供被告与其他村民签订的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植树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其他村民一致,村委会没有按协议办理,私自将土地转给他人。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京津城际铁路绿化带植树协议,共涉及原告承包地0.83亩属实,但协议中没有植树方面的约定内容,协议名称与协议内容不一致。协议前两条约定被告反租原告承包地及支付承租费用,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承包土地流转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协议第三条管护形式的约定,被告对相应城际铁路绿化带及其林木未取得管护权与原告签订该条款,该条款的效力应属无效或效力待定,需经权利人的授权或追认方能有效。原告主张对绿化带林木已管护多年未取得管护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因被告未取得反租原告承包地绿化带及其林木的管护权,原告要求被告赋予其管护权及明确地上物归属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玉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永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