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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占寿与何英斌、何迈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占寿,何英斌,何迈珍,宋桂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423号原告:何占寿,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英斌,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何迈珍,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宋桂林,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何占寿与被告何英斌、何迈珍、宋桂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占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英斌、何迈珍、宋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占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原享有的垂直房占地面积36平方米的建房指标,变更过户给原告,由原告享有;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同为义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有转让合同一份。官清畈村建房户纯低层建房指标调剂协议书一份。鉴于被告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欠乙方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拾贰万捌仟元整,被告无力偿还。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将被告享有的官清畈村旧村改造建房基准垂直房落地面积36平方米的建房指标转让给原告,该指标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000.0元每平方,合同总价款捌拾贰万捌仟元整(小写:¥828000.0元整)被告欠原告的借款共计捌拾贰万捌仟整,全额抵偿合同价款共计捌拾贰万捌仟元整,合同价款已全部付清。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原被告享有的垂直房占地面积36平方米的建房指标由原告享有。并约定被告有责任无偿。及时地协助原告办理所有相关手续,并要求在条件成就时被告应立即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因被告反悔,躲避,手机停机,拒绝签字,不提供建房审批材料。使原告联系不到被告。致使被告的建房指标无法正常上报审批,原告受让的36平方建房指标无法落实,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安置建房的局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三被告原享有的垂直房占地面积36平方米的建房指标变更过户给原告,其建房指标并非物权,无法进行变更登记;建房指标是一个行政审批许可的内容,应由相应的机关处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占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瑶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