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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绍辉与王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辉,王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87号原告:王绍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佳俊,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绍辉与被告王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绍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