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绍辉与王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辉,王佳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787号原告:王绍辉,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佳俊,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绍辉与被告王佳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绍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立君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