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宏强申请执行孙铉辉、赵耀兵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强,孙铉辉,赵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孙宏强,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孙铉辉,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耀兵,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孙宏强与孙铉辉、赵耀兵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23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