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1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兴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文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国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与其女友被害人胡某发生感情纠纷,遂驾驶粤T××号小型面包车窜至中山市古镇镇××15号A1南侧小巷内等候,伺机伤害被害人胡某。同年1月9日8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见胡某骑自行车至上述巷子内,便手持汽车方向盘锁及铁扳手上前殴打胡某,致其头部受伤,且被告人魏某某在群众及其亲属的劝阻之下,仍然继续殴打被害人胡某,随后,被告人魏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汽车方向盘锁及铁扳手各一把。经鉴定,被害人胡某双侧额顶部多处头皮挫裂伤,发际线内各处瘢痕累计长度为21.8cm,面部各处瘢痕累计长度为13.1cm,额顶部各处瘢痕均边缘不整齐,右膝部两处擦伤痕,分析符合钝物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医疗诊断报告、监控视频及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末在英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汽车方向盘锁1把、铁扳手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区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