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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黄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黄业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31号原告:陈海涛,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黄业安,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海涛与被告黄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陈海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海涛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