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海涛与黄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黄业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131号原告:陈海涛,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黄业安,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海涛与被告黄业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陈海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海涛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