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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苗少杰与常志洋、刘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少杰,常志洋,刘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746号原告:苗少杰,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常志洋,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被告:刘芬燕,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原告苗少杰与被告常志洋、刘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苗少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苗少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少杰撤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由苗少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文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潇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