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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007号原告:刘亚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伟,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涛,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俊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山,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宝,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知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