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金绪、衡水市开发区西团马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绪,衡水市开发区西团马村村民委员会,邢文淑,赵晨阳,赵晨光,赵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绪,男,194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衡水市开发区西团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西团马村。法定代表人:刘双进,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邢文淑,女,193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晨阳,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赵晨光,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晨明,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金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开��区西团马村村民委员会、邢文淑、赵晨阳、赵晨光、赵晨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本院(2016)冀1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款并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冀11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