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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295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来福士广场塔2栋第25层。负责人袁寿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天,男,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段平,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甘洪。委托代理人郑晨希,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被告四川成德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