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蔺某某;李某某;李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李某某,李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346号原告:蔺某某,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中心街大虎超市后院三楼,系洛川县教育局干部。被告:李甲,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家湾镇前湾村背沟22号,住洛川县中心街大虎超市三楼。原告蔺某某、李某某与被告李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晖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