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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夏晓宏诉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279号之二原告:夏晓宏,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青年路38号市建筑公司1#楼。法定代表人:赵亚超,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3421241973********。原告夏晓宏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起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0日原告夏晓宏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晓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晓宏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