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况长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况长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00号罪犯况长群,女,1971年4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长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况长群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况长群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总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况长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况长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