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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友宝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宝,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91行初17号原告贾友宝,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济南高新区舜华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姜弘民。原告贾友宝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贾友宝在收到本院依法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次日起,七日内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何道云审判员  马东升审判员  刘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