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胜福与瓦房店老虎屯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福,瓦房店老虎屯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刘胜福,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郭超,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瓦房店老虎屯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刘武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胜福与瓦房店老虎屯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