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志宏与被执行人王秀英、刘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宏,王秀英,刘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秀英,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士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马志宏与被执行人王秀英、刘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冀082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志宏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秀英、刘士民履行给付0.40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