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95-1号被执行人李飞,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2015)武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李飞应缴纳罚金100000元,并对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129536.09元,并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