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覃明燕与朱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明燕,朱俊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020号原告:覃明燕,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告:朱俊霖,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覃明燕与朱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覃明燕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覃明燕负担。审 判 长 甘德昌人民陪审员 秦爱诚人民陪审员 朱桂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