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649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查某,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布衣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松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华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韶霞附:相关法律条文琢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