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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建国、林为民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许长球,许长渭,林为民,林建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初195号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8号。法定代表人:史纪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冬,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雪,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长球,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许长渭,男,1969年8月2日出生。被告:林为民,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被告:林建国,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长球、被告许长渭、被告林为民、被告林建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计1059元,由原告天同安泰(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 瑞审 判 员  尚晓茜审 判 员  龚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婧书 记 员  郑海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