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义民与商丘市聚龙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义民,商丘市聚龙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197号原告:郭义民,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聚龙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旺角广场步行街北侧西二层8号。法定代表人:任国庆,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义民与被告商丘市聚龙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商丘市聚龙盈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查无此公司,亦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义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退回原告郭义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