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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英雄与周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英雄,周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716号原告:刘英雄,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宗品,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伟,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英雄诉被告周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雄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英雄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英雄撤回对被告周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英雄负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