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绍东与郑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绍东,郑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民初1225号原告:吴绍东,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郑福彬,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原告吴绍东与被告郑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绍东到庭参加诉讼,郑福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绍东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郑福彬偿还借款10000元以及该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福彬承担支付。事实与理由:郑福彬由于资金周转使用需要,于2014年11月1日向吴绍东提出借款要求后,吴绍东借给郑福彬现金10000元,在借到吴绍东现金后,由郑福彬亲自出具一张以自己身份证复印件为背景纸质凭据交与吴绍东收执,郑福彬在借到吴绍东款项以后,只付二个月利息,吴绍东向郑福彬提出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郑福彬虽然口头承认并答应偿还支付,但一直拒绝而没有实际偿付,因此导致该借款至今无法偿还。吴绍东认为,郑福彬的行为已违约失信。为此吴绍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吴绍东的诉讼请求。郑福彬没有到庭答辩。吴绍东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由郑福彬书写的《借条》原件、郑福彬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陈述。要证明郑��彬向其借款10000元及郑福彬身份基本信息。郑福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日,郑福彬因资金不足,向吴绍东借款10000元,在身份证复印件中书写《借条》给吴绍东收执。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郑福彬自愿支付吴绍东利息500元,未归还吴绍东借款。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吴绍东与郑福彬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符合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郑福彬向吴绍东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吴绍东提出郑福彬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郑福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福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绍东借款1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时间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福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健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