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蔡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蔡瑞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44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48号新世界中心裙楼四层办公区P101室。被告:蔡瑞芬,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瑞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世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