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管某某、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某,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管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邯山街14号稽山新天地商业步行街12号四层。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且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403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继军审判员 郭建新审判员 李道方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王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