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应行与苗磨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应行,苗磨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何应行,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苗磨昌(曾用名苗华),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何应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何应行与苗磨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苗磨昌银行三个账户上共500余元已被冻结,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