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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松娣与赖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娣,赖天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36号原告:陈松娣,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赖天宝,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陈松娣与被告赖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陈松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松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松娣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华清速录员 张荣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