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松娣与赖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娣,赖天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1536号原告:陈松娣,女,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赖天宝,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陈松娣与被告赖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陈松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松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松娣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华清速录员 张荣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