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贵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军,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王贵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新开公寓底商B座8号。法定代表人刘鸿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3层315室。法定代表人袁志高,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31号5层5010室。法定代表人刘鸿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贵军与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广德腾建商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北京中环嘉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