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缪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缪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48115-4法定代表人:李明,系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缪小江,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申请执行人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缪小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小江给付申请执行人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货款28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缪小江不是本辖区的常住人口,且在金融部门的存款金额不足于偿还申请人普洱景谷李记谷庄茶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在本辖区也没有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4)景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艾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