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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10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罕频与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罕频,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10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罕频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罕频与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宁国用(2010)第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宁国用(2010)第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