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习合与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习合,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424号原告:胡习合,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翦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怡新,男。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龙阁村正龙组。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习合与被告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胡习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习合以已与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习合撤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胡习合负担。审 判 长 彭 里人民陪审员 任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