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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习合与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习合,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424号原告:胡习合,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翦林友,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雷怡新,男。被告: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龙阁村正龙组。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胡习合与被告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胡习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习合以已与雷怡新、湖南弘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习合撤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胡习合负担。审 判 长  彭 里人民陪审员  任智慧人民陪审员  张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