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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晏焱与丁一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焱,丁一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393号原告:晏焱,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丁一洁,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晏炎与被告丁一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晏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晏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炎撤诉。案件受理费4076元,减半收取计2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晏炎负担。审 判 长  胡宇音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艾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