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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玉福与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福,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0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玉福,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甘永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杜玉河,职务:队长。本院在执行王玉福与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已于2017年4月11日履行了义务。经过对被执行人甘永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永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玉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甘永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闫腾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