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玉福与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福,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0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玉福,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甘永顺,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住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杜玉河,职务:队长。本院在执行王玉福与甘永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地质勘查局二一三地质队已于2017年4月11日履行了义务。经过对被执行人甘永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甘永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玉福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甘永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亚琪书 记 员 闫腾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