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抗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翠敏、吴梅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翠敏,吴梅玉,丁振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抗17号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翠敏,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梅玉,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一审被告:丁振明,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具体住址不详。申诉人李翠敏因与被申诉人吴梅玉,一审被告丁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民四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赣检民监[2016]5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玲审 判 员 姚 姝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