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云奇与陶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奇,陶玉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83号原告:张云奇,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徐青芝,女,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陶玉春,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奇与被告陶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驳回原告张云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张云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