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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云奇与陶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奇,陶玉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83号原告:张云奇,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徐青芝,女,1959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告:陶玉春,男,1970年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奇与被告陶玉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解释之规定:驳回原告张云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回原告张云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