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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葛光伟、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光伟,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光伟,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国,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玉函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万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光伟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山街道办事处驻地东菜园村、润玉泉村,证号为长清国用(2012)第0700047号(地号0707466)的土地使用权和座落于济南市长清区五峰镇万五路北侧,证号为长房权证城外公字第××(幢号1、2、3、4、5,面积980平方米)、00580(幢号6、7、8、9、10,面积1965.93平方米)、00581(幢号11、12、13、14、15,面积530平方米)、00582(幢号16、17、18、19、20,面积441.58平方米)、00583(幢号21、22、23、24、25,面积200平方米)号项下的全部房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葛光伟,其对此无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109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光伟发现被执行人山东黄河鸵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贾 忠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