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6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欧阳小华与郑啸、邵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小华,郑啸,邵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6民初244号原告:欧阳小华,女,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郑啸,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邵雪贵,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小华诉被告郑啸、邵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欧阳小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小华以“欲与被告郑啸、邵雪贵先行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欧阳小华负担。审判员 龚晗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詹琦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