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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与田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田照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4民初2570号原告: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MA5UGMQH55。经营者:李国河,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柏,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田照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与被告田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照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田照华支付原告货款769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被告因装修丹峰奥苑小区房屋在原告门市部赊购水电材料折款7698元,因无钱支付,被告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收货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求。田照华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田照华为装修房屋,向原告赊购水电材料,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装修房屋所需的水电材料。被告田照华对原告所出售的水电材料价款进行了结算,并就所欠货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田照华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田照华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田照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照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黔江区燕河五金商行货款76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田照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龙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