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民申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与开元路交叉口(河南汽车贸易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杨金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昌,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原河南中智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刘军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九州新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百福审 判 员 王锡芬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