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高世英与林伯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英,林伯雁,金艳林,彭新锋,高建国,林红兵,胡胜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450号原告:高世英,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林伯雁,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金艳林,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第三人:彭新锋,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第三人:高建国,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第三人:林红兵,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第三人:胡胜明,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高世英与被告林伯雁,第三人金艳林、彭新锋、高建国、林红兵、胡胜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高世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世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高世英负担。审判长  张七林审判员  赵国营审判员  方虎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