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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栗庆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庆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71号原告:栗庆华,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庆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栗庆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经核实原告栗庆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是保险合同相对人,由于原告的疏忽错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至本院,被告明显不适格,且该案变更被告后本院也不具有管辖权,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栗庆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