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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倪俭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倪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汉中路95号。代表人:余伟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南京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曰宇,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营业部员工,住所地本市。被执行人:倪俭霞,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生,户籍地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工行牡丹卡南京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倪俭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牡丹卡南京分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倪俭霞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行牡丹卡南京分中心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授权累计等合计260546.03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应还未还债务日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应还未还债务百分之五计算);对倪俭霞用于抵押的牌号为苏A×××××车辆享用抵押权;案件受理费502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措施为: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经法院电脑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汽车(注:抵押车辆,牌号苏A×××××),并未发现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汽车,但因找不到车辆无法实体扣押,故无法拍卖处置。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3、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无果,且申请执行人提交法院的被执行人电话是空号,无法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实际住所地线索,故法院无法实地查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决定拘留被执行人,现已委托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并实施拘留(注:尚在查找中)。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因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由查询财产清单,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等材料为证。申请执行人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无法实体扣押拍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人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已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禇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