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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8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祖林、周连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林,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8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祖林,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连树,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连吉,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潭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440902-0),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人民大道北路2010-15号。法定代表人:周连树,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连树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连吉、周潭军、玉山县天源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裁定对被执行人周连树、周连吉、周潭军名下位于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3号房屋予以拍卖、变卖,2017年2月23日、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两次减价拍卖,因无人参拍而流拍,2017年3月30日再次在该平台变卖上述财产,但仍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流拍时的变卖价为4670350元。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申请执行人刘祖林以变卖价4670350元接受该财产抵偿债务2580350元,并向本院支付余款2090000元用于所有债权人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3号房地产中一层店面作价1903374元,二层作价1246534元,三层作价1269114元,后方建筑作价251328元,合计作价人民币46703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祖林抵偿债务2580350元。江山市须江镇达道解放路3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祖林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刘祖林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财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海林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