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修红与被告邹文龙、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修红,邹文龙,殷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595号原告赵修红,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告邹文龙,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殷娟,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修红诉被告邹文龙、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修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修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修红撤回对被告邹文龙、殷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保全费2520元,原告赵修红承担。审 判 长 文姝婷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