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姬乃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姬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姬乃平。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姬乃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6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姬乃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补助款24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姬乃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姬乃平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1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姬乃平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延长县七里村镇人民政府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呼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