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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曾岗与汪陈成、陈子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岗,汪陈成,陈子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60号原告曾岗,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汪陈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陈子勇,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岗诉被告汪陈成、陈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岗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岗撤回对汪陈成、陈子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曾岗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宋 姗人民陪审员  陈泽华人民陪审员  李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旭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