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学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刑初77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学果,又名“战国”,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大营村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捕前住江苏省太仓市九区。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7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由河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学果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旭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学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2、3月份,被告人高学果伙同任大海(另案处理)、任凤兴(另案处理)、张义(另案处理)等人到河津市少年体校院内盗窃成品铜电缆线,盗窃得手后将电缆线就近剥皮由张四清(已判刑)用三轮摩托车拉走销赃。同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学果伙同任大海、任大果(另案处理)、任凤兴、刘广成(另案处理)、“集体”(另案处理)等六人到河津市少年体校院内盗窃成品铜电缆线,就近剥皮后搬运到两辆三轮摩托车上,由张四清和被告人高学果分别驾驶三轮摩托车进行运输。盗窃过程中,河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举报后指派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到场后未发现嫌疑人,在返回途中发现两辆可疑三轮摩托车,追赶过程中,被告人高学果弃车逃跑,张四清驾驶另一辆三轮摩托车逃走。经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总价值1993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学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河津市体育发展中心报案材料、证人胡某某证言、河津市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指挥部情况说明、订货明细清单、河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情况说明、证人史某某、柴某某、吴某某、柴某甲、武某某证言、清点经过、河津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现场照片、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同案犯张四清供述、河津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学果的供述、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学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学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学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学果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军霞人民陪审员 高金龙人民陪审员 杜军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嘉峰书 记 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