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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94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214050。代表人:陈淑斌,职务不详。被告: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金山镇罗家湾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51024826M。法定代表人:刘江,职务不详。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德阳市集美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况力彬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