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燕与黄伟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燕,黄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谢燕,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执行人:黄伟泉,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谢燕申请执行黄伟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黄伟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谢燕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因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洁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百度搜索“”